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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辯律師:不只身體被掏空

                        來源: 作者: 時間:2017-06-08 00:57:12

                            最近一首名為《感覺身體被掏空》的合唱歌曲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刷爆了朋友圈,引發了一窩窩加班狗的號泣共鳴。
                         
                            然而在這種全民加班,加班變成加班狗,不加班連狗都不如的大環境下,我們刑辯律師竟心如止水,十分淡定,一語道破天機:
                         
                            呵呵,
                         
                            我們從來不加班
                         
                            因為我們從來不下班!
                         
                            如果說正常加班狗的加班時間是6點開始,我們刑辯律師的加班時間則基本上從十點起步。千萬不要問一個刑辯律師:那十點之前的時間算什么?他一定會一臉懵 B 的回答你:欸?難道不是上班時間嗎?
                         
                            沒錯,我們就是傳說中的加班嘯天犬!
                         
                            BUT!
                         
                            加班固然酸爽,但也不可以貪杯哦!
                         
                            否則真可能身體被掏空,變成黑白照片,成為“傳說中的”的勞模。
                         
                            事實上,律師“身體被掏空”并非現代職業病,而是早有先例。
                         
                            1935年,當時轟動全國的故宮盜寶案在江寧地方法院檢查處開庭,時任被告人劉光鍔辯護律師的曹祖蕃也出現在法庭上。調查開始不久,圍繞盜寶案的相關問題,曹祖蕃和法庭的意見分歧較大,法庭認為被告侵占并調換部分國寶,曹祖蕃則認為法庭調查不夠,案件不清,正說著,突然,他雙目緊閉,軟軟地倒臥在律師席上,不能言語更不能動彈。發現有異后,法庭立即中止了調查,并第一時間通知了法院的醫官到場。經診斷,曹律師是腦充血,也就是醫學上所說的腦溢血。盡管醫官采取了注射強心針等種種措施,曹祖蕃律師還是因為病情兇猛,在法庭上殉職。
                         
                            可以說,曹祖蕃先生算是律師身體被掏空的先祖了,同時,曹先生的離世也為當時的司法界帶來了莫大的遺憾。
                         
                            將目光投往現代,我們會發現律師身體被掏空的情況更不在少數。
                         
                            2007年,時任廣東省人大代表、廣州市律師協會執行會長、年僅40歲的知名女律師顏湘蓉在出席某會議,作為嘉賓在講臺上演講時突然昏倒,并于當日18時57分辭世。
                         
                            2010年6月,某陳姓律師接受當事人林先生的委托前往廣州中院提交信訪材料,在到達法院后,陳律師突然倒地不起,口吐白沫,渾身抽搐。盡管120及時到達現場進行搶救,仍未能挽回陳律師的生命。
                         
                            律師生命的隕落如此,身體被搞垮,健康亮紅燈的事例更是比比皆是。
                         
                            畢竟法律行業屬于位居十大健康透支行業第五,身體被掏空簡直家常便飯。
                         
                            不僅律師同行,前幾日因加班過勞猝死的遼寧女法官也給大家敲了一記沉重的警鐘。
                         
                            金錢、權力、尊嚴、成就感,這些都得建立在活著的基礎上!
                         
                            還是請各位刑辯同僚、律師同行、法律界同事保重身體,且行且珍惜!
                         
                            說完身體被掏空,下面我們再來說說靈魂被掏空的事兒。
                         
                            有人看到這里可能想說:哥,這是身心俱焚的節奏阿,還能給咱刑辯律師留點活路嗎?
                         
                            然并卵,《刑法》替我告訴你:
                         
                            不能。
                         
                            如果你想換手機,你可以到火車站逛一圈;如果你想和老婆離婚,就把你的聲音設置為她的起床鬧鈴;如果你想與朋友斷絕來往,最好一起做生意;如果你想毀掉自己的愛好,就把它當成自己的工作。
                         
                            對于法外人來說,法律條文是枯燥、單調、睡前讀品;對于法律人來說,漫長的學習與沉淀階段,會是重新擇業的好借口;對于執業多年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來說,無數的案外因素也會讓人難免心累。今天,我們不說法律之外的問題,只說作為初級法律人的我,對刑法的愛與無奈。
                         
                            一、這也非法經營,那也非法經營,專營口袋罪20年,品質有保障
                         
                            眾矢之的——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口袋條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感謝遍布各地的煙草專賣店,中國人都知道煙草是專賣的,沒有許可證小心犯罪;出于對公權力的天生畏懼,中國也知道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是需要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否則小心犯罪;蛟S很多人也知道外匯是銀行專營、出版物必須要有號、中國移動聯通電信肯定不是小老百姓能開的。但你會不會知道POS機套現、收購玉米糧食、買賣食鹽、有償刪帖、偽基站這些亂七八糟的事情都是“非法經營罪”來調整?你會不會腹誹:非法經營罪到底是怎么個罪名,怎么什么事情都管啊,跟故意殺人、合同詐騙、受賄這些明確客體的罪名完全不是一個套路,法院判案能不能長點心眼。。!
                         
                            法院也很無奈,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很過分,但沒辦法。很過分的還在后面呢!
                         
                            二、進了公安趕快招,證據不足自己找;
                         
                            若是公安忘了送,十年牢飯都白遭
                         
                            ——出獄好思路
                         
                            某男子,十年前故意殺人,同時盜竊50萬。公安抓人后,男子啥都交代了。故意殺人證據充分,很快進入起訴環節;盜竊行為證據不足,一直在偵查,但程序上沒有立案。最終男子被判死緩。兩年后變為無期徒刑,又經過減刑,眼看著能出去過六十歲生日。突然盜竊罪證據充分了,依法要判10年。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法,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于是法院把死緩和10年數罪并罰,判處死緩;已經執行的10年,從死緩里扣除,還是死緩。于是該男子十年牢獄白蹲了
                         
                            三、昔日犯罪辯白身,今朝官職能保人;
                         
                            同時騙了50萬,當官少判五六年。
                         
                            ——這官不白當
                         
                            最近筆者碰到一個案子。某局決定將政府工程安排某公司去做。年底結賬時,公司老板找到局長,“我這多報點帳,到時候分你一半”,局長欣然同意;仡^,老板找到公司會計,“我打算做個假賬,多騙點政府補助款,這事就我倆知道,你趕快把假賬做出來,到時候獎勵你1萬”,會計領命,做假賬100萬。終于案發。按說,局長與老板已經有共同貪污之故意,應都認定為貪污罪;會計從頭到尾都沒有貪污之故意,就以為是配合老板詐騙國家的錢,是不是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呢?按照現在的司法解釋,貪污100萬,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詐騙100萬,妥妥的10年以上,就算認定為從犯,也必定是3到10年,與局長、老板處于同一量刑幅度。若是當年他有幸參與密謀,或許能在3年以下量刑;若是局長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許局長、老板都得在10年以上量刑,會計則在3到10年量刑。至此,會計的內心是崩潰的。
                         
                            本案有待充滿智慧、善良的法官。
                         
                            盜竊、詐騙都可能是貪污的手段。一個官員,或者類似于村干部、國企中層干部、事業單位聘任員工等準官員,在工作過程中,使用了盜竊、詐騙的方法,非法占有了一定的財物。在刑法修正案(九)以前,被告人和他的律師會努力從“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是公共財物”的角度辯護,力圖被認定為輕罪,因為貪污罪比盜竊罪、詐騙罪總的來說判得重。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和貪污賄賂司法解釋施行以后,被告人和他的律師則會努力辯護“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就是公共財物”。
                         
                            不能怪被告人及其律師沒立場。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法律既然制定出來,其實就是讓人合法鉆漏洞,要怪就怪法律整體沒有協調跟上。
                         
                            四、公安:別惹我,隨隨便便刑拘你37天
                         
                            大招放完了,說點小糾結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2條第一款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124條規定“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假如犯罪嫌疑人被送進看守所拘留后,超過二十四小時還沒有公安過來訊問,請問,公安違法了嗎?作為律師,我們當然認為公安違法了,我們的要求是“被送進看守所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被訊問”。但實踐中,這樣并不會被認為違法。通常的做法是:公安拿著拘留證宣布嫌疑人被拘留了——馬上在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的訊問室訊問嫌疑人——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嫌疑人送到看守所——有權好幾天都不來。其中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規定中的“拘留”,是送到看守所之后才叫“拘留”,還是宣布采取拘留措施就是“拘留”了。顯然,解釋權并不在律師,甚至不在法院,而是公安自行決定。
                         
                            當然還要綜合理解“立即將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
                         
                            這樣的做法,實踐中的學名是“留了個口子”。
                         
                            公安的自行解釋,實際上降低了對公安機關訊問合法性的要求。從表面看,未必會對證據的合法性產生多大影響。但實際上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侵害非常大。試想,一個普通人,被公安問話之后完全可以直接扔到看守所37天不管不顧,不需要再去問話,申請了取保候審也可以不予處理,最終以“經調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進行提捕;如果不考慮批捕率,干脆一起提捕,等著檢察院不批準就是啦。當事人也好,律師也好,能找誰說理去呢?
                         
                            看守所的飯菜再好吃,也比不上自由可貴。
                         
                            上文的“公安”,也可能是檢察院職偵局、海關緝私局等偵查機關。
                         
                            鄙人認為:送看守所后,仍有提訊之必要,最好在24內提訊。
                         
                            五、再也不用擔心破不了案了:只要立案,永遠追訴
                         
                            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第88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兩條是對刑法懲罰犯罪嫌疑人權力的限制及其例外。比如,2007年8月某人涉嫌賭博罪,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按照規定,經過五年便不再受到追訴。案發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沒有對該人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同時該人也沒有逃避偵查。2013年1月,公安機關突然對該人刑拘。請問:本案是否已過追訴期限?
                         
                            這就涉及到對上述刑法第88條的理解。作為辯護律師,我們當然認為雖然公安立案,但只要當事人沒有逃避偵查,經過五年,就不屬于第88條規定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只有同時具備“立案或者審判”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兩個條件,才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但實踐中不少公安機關認為,只要案發后在追訴期限內立案,同時不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如果采取了強制措施,不論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還是逮捕,都有偵查期限),就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哪怕公安機關十年、二十年沒有偵查完畢。
                         
                            這樣解釋而來的偵查權實際上架空了刑法第87條規定的追訴時效,除非犯罪分子技術高超,當年作案天衣無縫,使偵查機關當時就沒有刑事立案,如此默默度過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終于可以重新做人了。
                         
                            這種做法,實踐中的學名叫“掛著”。
                         
                            想想,還真是讓人不寒而栗。
                         
                            寫到這里,心情如同去上墳。
                         
                            不行了,太慘了。同身為刑辯律師的小編要去天臺哭一哭,誰都別攔我!
                         
                            最后的最后,還是要跟大家掏心掏肺說一句
                         
                            如果你身邊有一位做刑辯的律師朋友,請你用
                         
                            發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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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種愛的表達方式珍惜他們!
                         
                            咱們一起努力,讓世界充滿愛,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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