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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責任年齡——你應該知道的一點刑法常識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05-23 11:58:46

                          刑事責任年齡,主要用于解決不同年齡的人,一旦觸犯刑律,是否應當承擔以及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大致可以將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和完全負刑事責任三個年齡段。

                          十四周歲以下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段,在這個年齡段無論實施何種罪行,均無須承擔任何刑法意義上的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一個不滿十四歲的孩子將他人打傷,他還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當然有由于傷人者為未成年人,無賠償能力,所以只能由他的監護人(一般為父母)代為賠償。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孩子小就可以為所欲為,放縱子女的代價是掏空父母的腰包。何況《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估計沒幾個家長舍得把自己孩子送去教養,所以還是平時多嚴加管教的號好。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為相對負刑事責任階段。這個年齡段的人只對特定犯罪(即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承擔責任。但是千萬要注意:這八種罪行不單單是指具體罪名,而是指實質的犯罪行為。舉個例子來說,15周歲的A和20周歲的B共同綁架了X,并對X進行毆打,最終導致X死亡。如果《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具體罪名,那么B為綁架罪,A無罪。但該款的規定實際上不限于具體罪名,只要某一行為的結果是致人死亡,且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那么那么就可以認定為符合該款規定的犯罪。據此,B仍構成綁架罪(致X死亡的情節系結果加重,適用升格的法定刑),A固然不會構成綁架罪,但會構成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所以,不要以為我十五歲,沒故意殺人,只是搞了個非法拘禁,即使拘禁人死了我也沒事,這種觀念是極其錯誤也是極其危險的。

                          十六周歲以上為完全刑事責任責任能力人,要對自己所有的犯罪行為承擔刑責。以往有很多人總以為要到十八周歲以上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實是不對的。只是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不適用私死刑罷了。所以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又叫做減輕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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