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后家屬應得到的法律文書
1、被刑事拘留后收到什么法律文書?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被逮捕后收到什么法律文書?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二、須知的幾個刑事問題 1、什么是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2、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起來,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后羈押的時間較長,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時為止。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什么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刑訴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4、親友能夠見被羈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嗎? 家屬是不能見的,只有律師可以會見。 5、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6、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是多少? 對偵查的期限沒有限制,因為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破獲的。但是對于偵查期間的羈押期限是有規定的。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有其他的還可以依法延長。 7、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要多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8、家屬能夠旁聽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嗎? 刑事案件家屬可以旁聽,但是不能隨便參與發言。 9、判決后家屬應該做什么事情? 刑訴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算。 三、犯罪嫌疑人家屬什么時候可以請律師?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時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四、犯罪嫌疑人家屬為什么要請律師? 偵查階段代表著案件的開始,在該階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經受到限制,可能已經在看守所里關押,開始與外界失去聯系。這時,由于他所處的環境里只有管教嚴厲的目光以及四周空空的墻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開始慢慢地轉變,從希望到失望、再到絕望。而如果此時看守所的管教告訴他有律師會見他,那么很可能希望又重新回到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上。 五、犯罪嫌疑人家屬請律師的作用? 在刑事拘留后到人民法院審判階段,律師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幫助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許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為不懂法,或不是很懂法而涉嫌犯罪;即使懂得,由于犯罪嫌疑人所處環境的特殊性,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也都很難做到安然處之,鎮定自若,因而也就很難保持清醒的頭腦。而精通法律、熟悉辦案過程的律師則可以為他提供法律咨詢,使他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個全面正確的認識,律師可以告訴他涉嫌犯罪的行為的嚴重性,以及可能產生的結果。他也可以向律師提出有關的法律問題,律師也會對其進行解答。在看守所那樣的環境里,很多犯罪嫌疑人,“心里還是蹙地慌”。律師的會見,以及對案情的全面分析會讓犯罪嫌疑人心里的一顆大石頭就此著地,使他對自己的行為結合法律有了一個更清醒的認識。 2、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侯審。 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以及應當拘留或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之前可能面臨長達幾個月的關押,取保侯審是使他暫時恢復自由的有效途徑。在律師依法通過努力辦理了取保候審后,能夠使犯罪嫌疑人繼續工作生活,與家人團聚。 當然并非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辦理取保侯審,但律師可以針對具體案件,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具體分析,能夠在適當的時機及時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復人身自由。 3、有權向有關辦案單位出具法律意見書,闡明法律觀點,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律師在案件的不同階段,可以運用其豐富的辦案經驗向有關辦案單位出具法律意見書,闡明對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法律觀點,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的法律意見,或提出不予逮捕或不起訴的建議,以更全面地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4、代理犯罪嫌疑人進行申訴控告。 律師自會見犯罪嫌疑人開始,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及時把自己在審訊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告訴律師,從而律師可以依據其陳述控告相關責任人,能夠有效地監督辦案人員的審訊行為。如果控告成立,犯罪嫌疑人原來的口供就有可能由于取證程序違法而完全失去法律效力。這樣一來犯罪嫌疑人從偵查階段開始就為后面的起訴審判打下良好的基礎。 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實情。 犯罪嫌疑人進了看守所以后,便立即與外界失去了聯系。而大多數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并不清楚原因,只能憑空猜想干著急。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聘請了律師,律師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會見申請,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于會見結束后,告訴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其涉嫌的罪名及大概定性,使家屬的心情平復下來。 6、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六、嫌疑人的家屬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1、律師與相關人員熟悉嗎? 這是人熟好辦事,講關系的不良風氣在有的人頭腦中的反映,當事人希望委托一個有關系的律師來為他辦事,如果沒有關系他就不會委托你。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不切實際也沒有法律依據。律師只要出示合法的委托書、證明書等材料,辦案機關都會依法接待的。司法機關是按照程序法等法律規定來辦理案件的,而不是憑與他人的非工作關系辦案。 2、出錢找人幫忙能否輕判幾年? 當知道自己的親人涉嫌刑事案件,有的家屬往往會認為托人幫忙說情,希望嫌疑人能夠得到從輕處理。也有心術不正的人利用嫌疑人家屬的這種心理,騙取錢財。有個被告人因盜竊案被判13年,他感到判的太重了,說收錢的人沒有幫忙。還有媒體報道過有的人以能夠為嫌疑人辦取保候審,騙取家屬錢財,最終把自己辦進了監獄。認為出錢找人幫忙就能輕判幾年的觀點是錯誤的,我認為當知道自己的親人涉嫌刑事案件,家屬應該相信司法機關會依法辦案。防止上當受騙,最好的辦法就是委托律師為其辯護。 3、委托了律師是否對案件結果就會稱心如意? 有的家屬委托律師后就認為案件結果會有利于被告人,而沒有委托律師的被告,結果就會不好。這是不符合辦案實際的。辯護律師的作用是讓當事人知道和行使好享有的訴訟權利,通過辯護以求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委托律師能夠使被告人較好的行使享有的訴訟權利,律師把有利于被告的事實情節和法律依據表達給法庭,從而使案件得到全面、客觀、公正的處理。從此角度講,委托律師辯護對被告是有利的,但不能說案件結果就會有利于被告人。對沒有委托律師的被告,法庭不會因此加重對被告的處罰。 4、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就責怪律師對嗎? 有的家屬和被告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會責怪律師。這涉及到法律對判決書的要求和律師辯護對判決的作用問題。首先、我認為法律對刑事判決書的要求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家屬和被告人面對如此客觀、公正、合法的判決,如果不滿意,雖然能夠上訴,但不會影響以后判決的效力。其次、律師辯護對判決的作用問題。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辯護,判決是不會采納的,對判決結果沒有任何影響。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律師只有提出對被告人有利,并且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辯護,才會被判決采納,判決也才會有利于被告。如果律師盡職了,家屬和被告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責怪律師就不對了。 來源:洛陽刑事辯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