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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院院長被刑訊:如果再當法官,我會更重視被告人的權利

                        來源: 作者: 時間:2017-06-08 00:59:49

                         來源 南方周末,并由公眾號“辯護人”轉載。

                           關注“刑事法律圈”,關注法治進步。
                        一個基層法院院長,講述其從被調查、逮捕、起訴以及無罪釋放的特殊經歷。他的故事并不驚天動地,結局還算比較幸運,但仍發出法律人難以保護自己的慨嘆。這名基層法官對司法活動每一個細節的親歷和觀察,值得反思。
                        原河南省平輿縣法院院長劉德山,希望公開向全國法律界尋求高人指點——他當年辦理一起減刑案件時有何違法。
                        這位從業長達近三十年的前法官還控訴,自己遭遇難以想象的刑訊逼供。案情并不復雜:一位被減刑的犯人白玉崗出獄5年后,被指控為黑社會組織頭目,上級“高度重視”,領導批示查保護傘,于是當年的減刑也列入復查。日后檢方起訴時認為,時任刑庭法官劉德山違反了河南省政法系統的一份內部文件——豫高法[2004]214號中“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的規定,屬于玩忽職守。劉德山堅持認為自己是正常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當年的審理完全符合刑訴法和最高法院關于減刑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
                        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法官無罪,但判決書還是留了個“尾巴”——認為他雖不構成犯罪,但“有所疏忽”且存在“濫用職權”。而且,當2011年12月14日這位老法官拿到無罪判決,自被帶走調查已19個月,其中失去人身自由達16個月之久。他堅持“要個說法”。
                        1982年,劉德山作為河南政法干部學院的首屆畢業生,投身司法界。分配到駐馬店中級法院后,他一直從事刑事審判,從書記員一直升至基層法院院長。他辦理過上百起死刑案件、審理過副廳級官員職務犯罪,頗為自豪的經歷還包括:審過的案子曾被收入最高法院的《刑事審判參考》,寫的文章曾發表在《人民法院報》。不過,整整30年的法律歷練和信仰,似乎經不起最近19個月司法體驗的殘酷撞擊。他先是經歷了8天程序不明的調查。那是2010年春末一個午后,劉德山被電召至駐馬店市一家賓館,在一個沒有窗戶的房間里接受了專案組的“調查”。之后是21天的監視居住——地點并不是法律規定的自家住所,而是駐馬店市以北360公里的鶴壁市?h某賓館中。其間,因為擔心肋骨斷了,劉德山曾被送往醫院照X光。
                        看守所有監管,更規范,但他一呆就是15個月,方被準許取保候審。他辦了多年刑案,但對看守所的實際情況所知甚少,這次,他大開眼界。法院一審歷經兩次開庭后,拖了將近1年才宣判,因為要層層請示,等最高法院的批復。幸運的是,他被宣告無罪。19個月的司法體驗讓他感慨良多。他說,他曾自認為,對刑事法律規定和原則還算熟悉,但卻難以用法律維護合法權益,“可想老百姓有多難”!
                         

                        法律人有證據意識,劉德山用硬紙片記下其被體罰的情節。
                         
                        第一站:專案組 司法程序還是黨紀程序?一直沒弄清楚
                        (本文灰體字部分根據采訪整理)2010年5月4日,是五一之后第一天上班,駐馬店市中級法院的紀檢組長給我打電話,通知我去頤和山莊賓館,說需要問你個事情,沒有明確說什么事情,我心里很坦然,就去了。我是下午去的,到201房間報了名字,然后有人領我到一樓走廊盡頭一個房間,沒有窗戶。他們也不說他們是哪里的。一個人跟我說,把在駐馬店中院辦案的有關問題回想回想,然后就走了,其余人就站在那里,看著我。開始第一天、第二天還讓我打電話,后來就把我手機沒收了。我問他們,有啥手續,他們就不理你。我問我被限制人身自由這算啥?他們就說,你配合調查,好好交代你自己的事情,好好想想,把該說的說出來。在這里沒有打,也沒有罵,就叫我回憶,說:“趕快說說,說了就沒事”,我問:“說啥?”他們用方言說,“你心里清亮亮的”,這個應該是鶴壁話。最后幾天,他們跟我說,是減刑方面的事情,讓我看了白玉崗減刑案件的部分材料,說是幫助我回憶,就是拿過來看了一眼,不交到我手里。有一段時間管得不嚴,每天三頓飯之后,可以活動半小時。房間很小,我從門口走到最里邊,是七步,走回來,還是七步,我內心就有一種不吉利的預感:我遇到麻煩了。之前我沒有過這種經歷。我知道“雙規”,但辦“雙規”很嚴格,要審批,程序上要宣布、要簽字,但我這個,自始至終沒人說是“雙規”。我當時估計,是調查,沒法判斷是什么性質,講不了理講不了法了,判斷不出他們是紀委的還是檢察院的。當時困擾了我好幾天,這個究竟是司法程序啊還是黨紀政紀程序啊,一直弄不清楚。始終,他們啥也沒有宣布,也不說他們是哪兒的,啥也不說。就在這個沒有窗的屋里面,關了8天。劉德山卷入的這場風暴,發端于毗鄰駐馬店的河南南陽。他曾經給予減刑的當事人白玉崗出獄五年之后,被指控為涉黑組織頭目,案子由公安部掛牌督辦。
                        2009年6月,全國打黑辦派員全程旁聽庭審,之后遞交的報告認為:白玉崗涉黑案件的經濟基礎未被摧毀、保護傘未被打掉。公安部和中央綜治辦主要領導分別作出批示,其中一則批示為:“要認真總結、剖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積極地整改。”白案審理結束后,河南省政法委了抽調五十余人,成立“3.21”專案組,啟動調查白案中的漏罪漏犯、白的保護傘以及白2004年在駐馬店市監獄服刑期間的情況。劉德山和當年的另一位合議庭成員、駐馬店市監獄有關人員、南陽市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均被調查。
                        第二站:監視居住 先整服氣了,再走過場
                        5月11日下午4點多,他們把我帶出來,我就感覺氣氛不對勁。從頤和山莊上了車,一直往北開,我開始以為是要帶我去鄭州,可能是省紀委那個辦案基地,但是我級別不夠這個啊,后來發現不是。拉到?h檢察院,已經晚上9點,把我帶進院子后面的房間,是車庫改的,上面牌子寫著“辦案一室”。進去一看,椅子是鐵的,固定在地上,墻壁是軟的,我辦了20多年刑案,根本沒來過這種場所,從沒見到這個場面,就估計是要對我上手段了。辦案的人吃完飯之后,就來宣布,?h檢察院給我立案了,還是這幾個人,把我東西給收走,然后就讓我面壁站著,離墻30厘米,說:不該辦的事情你辦了,不該收的錢你收了,你先好好考慮。氣焰特別囂張。因為之前沒有過度折磨我,我體質還可以,一站幾個小時,從晚上9點多一直站到第二天上午7點,他們輪流在這邊看著你。
                        第二天,他們把我帶到?h迎賓館,宣布對我監視居住。給我一個應當遵守的條款,說起來坐下都要報告,我不給他報告,一個姓陳的,上來就打了我兩耳光。我以前知道,檢察院辦案是不敢打人的,但到這天上午,我就知道不行了。中午吃完飯了,又來幾個人,氣勢兇得不行,沒打我,但到夜里,又開始打我,把我撂倒在地上之后,往我身上坐,不是輕輕地坐,是使勁坐。他們打我是叫我承認是故意違法辦理減刑,是領導安排的,叫我檢舉領導,啥事情都行,從縣里到上面。他們開始說法院領導,后來又說市里領導,點著名字,讓我檢舉。
                        一直打到5月15日,我的肋骨疼得很,坐著也疼,疼得哭。16日上午,把我送去?h中醫院照片。后來照X光之后,說我沒有問題,但后來我肋骨疼了整整4個月,有經驗的人都說,肯定是肋骨打斷了。劉德山當法官時,對監視居住的執行有過了解,一般情況下,監視居住都是在當事人家中執行,監視期間并非完全失去自由。而就算是指定地點監視居住,據他回憶,一般是“找一個院子,可以吃住,可以在院子里面活動”。他沒想到,自己經歷監視居住時,卻是在360公里外異鄉的賓館里。劉德山稱,在這里的21個晝夜,他被困在一間二十多平方米的房間里,徹底失去自由,不準上床睡覺,并遭到了嚴重的刑訊逼供。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制度設計并不缺位,比如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要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但劉德山親身經歷后認為,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形同虛設:“全是演戲”,“先把我整服氣了,讓我說‘是的’,他們再開設備走一道場子。”偵查機關否認刑訊逼供。鶴壁市檢察院一位副檢察長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事實上,辦案人員對劉德山照顧有加,“吃飯都是變著花樣給他吃”;至于21天不讓睡覺,他認為明顯違反常識,“常人幾天不睡覺,就活不了了”。
                        5月31日,辦案人員跟劉談話,告訴這位市、縣兩級人大代表——人大已批準了偵查機關對其采取的強制措施。劉德山頓時明白過來:“要進去了”。當晚,辦案人員宣布對劉刑事拘留,并于夜里1點多將其押往看守所。
                        第三站:看守所 “掛起來”“弓起來”“撩起來”
                        看守所里面是精神恐怖,讓你處在饑餓之中,讓家里送錢再加價賣給你東西,然后就是強迫勞動,規定工作量和時間,然后就是打罵、虐待。違法使用腳鐐手銬,土話叫“撩住”,體罰叫“撩起來”,把腳鐐手銬全部銬在一起。我知道“撩起來”是違法的,我工作二十多年辦刑案,從來沒有見過這種刑罰。公安部對于警械使用有規定。還有一種叫“掛起來”,把手銬銬起之后,掛在號房的門梁上。我見過兩個人,被掛起來12個小時,我跟他們在一個號里面。
                        “弓起來”,就是對著墻壁躬著腰撅著屁股罰站。還有拉出來到審訊室坐“老虎凳”,是一種專門做的椅子,手腳全部銬住,一坐24個小時。“三稀”也是一種嚴管措施,每天只發三碗稀飯,不給發饃。我經歷過兩次“撩起來”,一次時間短,撩起來半天,第二次撩起來3天3夜,去掉之后,還被戴腳鐐手銬17天,實行17天“三稀”?词厮锩嬉獜娖葎趧,串鏈子比較多,各種塑料的鏈子,有長的有短的,一般人每天做90條以上,個別年齡大的(工作量)稍微降低一點;還有扎拉花,剝大蒜,化肥袋子,一個人要剝一袋大蒜,少的時候兩個人一袋子,沒剝好的要處罰。
                        7月份之后,我就不肯干了,年齡大了,眼鏡近視,有頸椎病,定的任務完不成。他們也不對我咋了,有人跟我談過,叫我干活,我不干。號里最多的時候,24個人,最少的時候12個,正常鋪位只有12個,最多的時候,地上睡的都是人,下腳的地方都沒有,睡覺只能側著睡。法律書一概不讓我看,家人給我送的《論語》、《古文觀止》,每次搜號都給我搜走,用腳往外踢。我的《古文觀止》上現在還有腳印,我是讀書人,對書被踐踏很來氣。比起無人監管的“黑賓館”,劉德山原以為看守所可能要自由點。盡管看守所曾爆出“躲貓貓”等丑聞,但畢竟有專門法律約束。刑訊逼供多發生在嫌犯移交看守所之前。
                        二十多年來,提審犯人、宣判、執行死刑,老法官劉德山對看守所并不陌生。不過,從法官成為嫌疑人,他在?h看守所的15個月里,目睹了看守所內被押人員參加勞動、被體罰、超期羈押等以前完全不了解的種種問題。
                        聽說法官也進來了,很多人都過來咨詢。有些案子,在劉看來明顯過分:一家三兄弟因為上訪,被按敲詐勒索罪抓了,老大判7年,老二老三各判3年。劉曾和兄弟三個分別同監室關過,雖然同情,卻愛莫能助:“自己的事情明明白白,都弄不了,怎么幫人家?”
                        劉德山在看守所關了整整15個月。其間,家屬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未得到批準。辯護律師陸詠歌多次前往?h看守所會見。“他在堅信法院會依法判案的同時,表現出了對法律的失望。”陸詠歌回憶,會見中,劉德山曾多次流淚,問律師:“為什么?”“這是法律人的眼淚,是局內人的傷心。”陸詠歌說,“作為一名老律師,我也想問,‘為什么?’”
                        2010年10月,劉德山終于來到了他最熟悉的地方——刑事審判法庭。
                        第四站:法庭 法官要我配合
                        一審開庭是2010年10月19日。開庭的時候,每一個問題,我都講得他們無話可說,第一次開庭,還沒開就發生了爭執,我不愿意穿看守所的號服,他們不同意。后來開庭后,解下手銬,我就把看守所的號服脫掉了。起訴書念完之后,問我是否屬實,我說不屬實,我說上面寫我有供述,那是刑訊逼供了,限制我自由,打我,休息吃飯喝水解手刷牙拉屎拉尿的自由都限制了,法官就斥責我,不滿意我說這么多,說你當院長不知道該咋弄。當時我在看守所里面,不知道“兩高三部”出臺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我的律師提了這個。律師問了我刑訊逼供的問題,問有何證據,我說有X光的片子和筆錄上的簽字。我2010年5月16日被送到?h中醫院去照X光,我記住了片子的號碼:36657。我在縣法院的坐車,號碼是0366,所以我記住了。我們要求調取這兩項證據。后來,第二次開庭,調取了。但是片子沒有調來,調了檢查報告,宣讀了我5月31日寫的那行字。那天的詢問筆錄上面,我寫了“對所受到的待遇保留權利”。但檢察院認為說明不了啥問題。事先他們都寫好了證明,說這些人沒有對我刑訊逼供,法院最后也沒有認定刑訊逼供。我的律師就說,檢查報告說“沒有異常”,就證明檢查了,無緣無故檢查什么身體?為啥要檢查?
                        第一次開庭中間,法官把我帶到他辦公室了,說刑訊逼供“都是這樣”。我自己當法官開庭的時候,越是影響大的案子,我越是要中立,被告人說的如果有理,就讓他說,不能斥責他,?h的法官連中立都沒做到,面子上都沒做到。法官叫我配合,說檢察院相當慎重,檢察院多次向上匯報了也來法院溝通了,相當慎重,隱含的意思就是:讓我明智一點,和法院配合。我平常就很討厭“配合”這個字眼,有罪的話你就判決嘛,所謂的“配合”就是要你咋弄你就咋弄,要你咬誰就咬誰。第一次開庭,持續了整整一天,直到夜晚9點。法庭上,前法院院長劉德山為自己作了詳細的辯解,對于公訴人提出的每一份證據,他都發表了質證意見,并重點談到了自己被刑訊逼供的經歷。
                        但第二次開庭后,判決結果遲遲未出。經過家屬和律師的反復打聽,久拖不決的癥結在于:劉德山案正在經歷漫長的“內部請示”程序,已經過鶴壁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層層請示至最高法院。劉德山也判斷,肯定是“在請示”,他知道,按照內部規定,處級干部的審理和判決,就要報到省里,所以自己的案子至少報到河南省高院,沒想到的是,居然還報到了最高法院請示,而且拖了那么久。
                        捱到2011年春天,最高法院關于劉德山一案的批復終于下來了。同年9月3日,劉德山獲準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10月份,?h法院一審判決他無罪,?h檢察院提起抗訴。12月份,鶴壁中級法院終審裁定,劉德山無罪。
                        第五站:懸賞鳴冤 如果再當法官,我會更重視被告權利
                        最后的判決仍然留了“尾巴”,認為我不構成犯罪,但是疏忽、濫用職權。從公平正義的角度,這個結果是不可思議的。我辦理的減刑案件,是完全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的,既沒有違法,也沒有違規。應該給我下結論,辦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法院的判決應該是這樣的判決。我回來之后,刑法、刑訴法、最高法關于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減刑假釋的司法解釋,都認真學習了一遍,包括各省的關于減刑假釋的文件,都逐條對比,發現各省市不一樣,足以說明河南省高院的214號文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我辦案,并沒有違反214號文件,雖然規定“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上方可減刑”,但這個案子不是“一般”,而是“特殊”,所以我沒有違反。申訴的希望太渺茫了,我也知道難,我也知難而退,恢復正常生活就行了。但現在看來,構成重大影響了。一個是社會影響的問題,一個是據說還要給我黨紀處分,一個是對我的工作生活構成了直接的影響。無罪判決半年之后,我仍然沒有正常生活。誰來承擔責任?我要盡我所有的努力,向上反映,這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尾巴,一定要一個說法。如果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我愿意接受處罰。幾十年來,我一直在追求司法的公正,但是所看到的一些現實,對我的信仰打了嚴重的折扣。尤其是有的司法機關,根本不是在依法辦案。
                        在劉德山看來,這仍是一份“有瑕疵的無罪終審判決”:判決書認為他不構成犯罪,但仍認為他“有所疏忽”且存在“濫用職權”,這個結果讓他非常不滿。他沒有申訴。作為多年的老法官,他深知,經過層層請示過的案件,申訴成功的希望微乎其微。來自鶴壁市檢察院人士的說法是:檢方并不認為劉德山無罪,并認為最高法院對劉德山一案進行批復有違法之嫌,目前該院已報河南省檢察院,請求對二審結果進行抗訴。劉德山說,如果將來還有機會做法官,對被告人的權利,他會更加重視,對辦案中程序的審查,會更嚴格,對案件最終的判決,會更加慎重。因為,這次司法體驗已告訴他,“很多法律規定被架空,而當事人、被告人,實在是太弱勢了”。
                        【媒體評論】  呼吁法官換位思考
                        紅網評論《眼花判錯案PK遭逼供 法官須換位思考》呼吁法官在判案時應換位思考。文章稱,就像水濤法官一樣,在“眼花”的時候,根本就沒有考慮到受害者家屬的感情,沒有考慮法律的尊嚴,更沒有換位思考,只是腦子一熱,大筆一揮,就做出減輕處罰的判決書。就是這個舉動,讓案犯逍遙于嚴懲之外,讓九泉下的靈魂無法瞑目,讓法官這個職業和法律蒙羞。而本案中的劉德山法官,從坐在審判席上,到站在被告席上,讓法官對法律的公正性及其辦案的程序有了新的認識,不是人的道德和品性發生了多大變化,而是一種角色的換位,是一種對被不公正執法的體驗,讓他有了這樣的提高。如果早有換位思考的舉動,還會有現在“被司法程序”的體驗嗎?
                        《長江日報》評論《刑訊逼供的換位體驗》則稱,對大部分個體來說,一旦被放置在當事人、被告人的位置,面臨的往往是傾瀉而來的懲罰,“有罪推定”乃至“栽贓式”的問訊司空見慣。以還原真相實現正義為目的的案件調查,變成了想盡辦法“填”一個正義的洞,不管是拳頭出手還是拖延羈押。文章同時強調,劉德山說如果還有機會做法官,他會重視辦案的程序審查,這是一個“換位體驗”后的感悟,很難給多數法官以示范。再則,即便法官慎重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方面照舊如故,違法程序無證可考,正義的缺口還是會留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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