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為你辯護網
一、企業設立、清算和融資環節的刑事法律風險防范
(一)企業的設立和清算如同人的出生和死亡,要做到善始善終,企業家應盡量去掉浮躁、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隱患。在設立和清算環節,企業容易涉及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妨害清算罪、虛假破產罪等罪名。其中,虛報注冊資本罪應引起企業家們的重視。事實上,公司法對企業注冊資本的數額要求越來越低,企業家應避免弄虛作假、制造泡沫經濟而給企業埋下隱患。
(二)避免因融資而“倒下”
企業要維持正常的生產和經營,資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但是,無論是證券融資,還是銀行貸款,企業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證券、金融法律法規。否則,很可能觸犯刑律。民企老板觸犯刑律成因較多,在融資問題上犯罪的人不在少數。在融資環節頻頻犯罪,反映出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旺盛,導致出現了不惜以犯罪手段進行融資的現象。市場缺乏完善的金融供應體系,民間資本難以健康發展,是企業家因“找錢”而“倒下”的部分外部原因。在現今外部環境之下,企業家將行為規范在法律之內則是自保之所需。
1.違反證券融資的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以及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違反現行貸款融資相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以及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能構成高利轉貸罪。
2.另外,企業在資金短缺急需融資來緩解資金壓力,但又無法正常獲取銀行貸款的時候,企業可能不得不從其他渠道來尋求融資,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企業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獲取資金。比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在全國范圍內造成極大影響和爭議的東陽富姐吳英案在2012年5月21日迎來了終審判決,吳英被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當然,吳英表示自己是借貸而不是詐騙,也有不少社會人士對其表示支持,但是法律在于執行,吳英違背了現行法律規定。以案為鑒,企業家應謹慎避免觸雷。
二、企業如何在生產、銷售環節做好刑事法律風險防范?
國家對不同行業的企業都有質量標準、安全生產、衛生以及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業未達標生產或者銷售,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則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隨著蘇丹紅鴨蛋、三聚氰胺奶粉、地溝油以及瘦肉精等食品問題的爆發,國家立法對企業的生產、銷售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法》第140條至150條專門設立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節,來規范企業的生產、銷售產品的行為。對于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特別針對藥品、醫用器材、食品、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化妝品以及一些對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較高的產品設立了專門的刑法規定,對這些產品的質量管理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要求行為者主觀上是明知,且生產、銷售要達到一定的數額方構成既遂;而針對食品類、醫藥類商品,則多數只需行為者實施了生產、銷售特定商品的行為,或者行為構成了一定的危險則既遂成立。
三、企業財務管理環節的刑事法律風險防范
(一)稅務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企業必須依法納稅,如果違反國家關于稅務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具有偷稅、逃稅,抗拒繳稅、逃避追繳欠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稅款流失的,可能構成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
1.逃稅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均有可能觸犯逃稅罪。
刑法修正案(七)將偷稅罪修改為逃稅罪,并規定了一些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除了例外情況,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逃稅罪主觀方面一般為故意。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的,屬于漏稅,依法可以補交,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2.騙取出口退稅罪
現實中存在著專門以騙取出口退稅而維持企業生計和發展的企業,而將騙取出口退稅作為業務之一的企業就更多一些了。做企業,需要冒一定的風險,需要一定的智慧,但是必須要謹守法律的底線。常在河邊走,可能會濕鞋。
(二)發票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為防止稅款流失,國家對發票的制造、銷售、適用和購買等一系列行為制定了嚴格的法律規定。在票制造和出售發票環節,法律禁止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各類發票,禁止非法出售各類發票,否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發票使用環節,法律禁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發票的購買環節,禁止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禁止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構成相應的犯罪,要接受刑罰的制裁。
四、企業如何避免因管理內部人員而帶來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因賄賂而帶來的刑事法律風險
1.受賄罪
國企老總涉案多因受賄、貪污。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該罪名的迷惑之處在于,行賄人行賄的方法多種多樣,也許受賄者并不認為某一行為是違法、是受賄,但該行為確實在法律上是違法的。所以,對于國企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弄清哪些行為是行賄、受賄,哪些行為是正常的人際往來,是十分關鍵的。
2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中,行賄行為不少于受賄行為,但是鑒于法律鼓勵披露受賄行為,一般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行賄者予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因行賄而身陷囹圄者遠少于因受賄而身敗名裂的人。
(二)挪用類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現實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挪用公款者行為并非為自己,而是出于人情而幫助他人,最后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上面極為類似,區別之一在于主體,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于原國家工作人員辭職后到企業工作時進行的挪用行為,應按挪用資金罪處理。
(三)侵占類犯罪
刑法對國有資產和非國有公司企業的合法財產采取了強有力的保護措施。對公司、企業人員使用竊取、騙取、侵吞等手段實施的侵害國有企業資產以及其他性質企業財產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1.貪污罪
國企老總因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貪污數額一般較大。在貪污數額達到5千元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客觀的危害結果,是否構成既遂,成為應當努力把握的情節。
2.職務侵占罪
現實中,有些企業家認為企業的財產就是自己的財產,企業的一切都是自己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企業大多具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企業家的財產應當與企業的財產分離,否則容易引發法律問題。
3.私分國有資產罪
現實中,一些國企高管私設小金庫或者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分給員工,他的行為或許只是為了企業的普通員工能生活得更好,自己并未多分一分錢,但是最后卻東窗事發、身陷囹圄。其實,處理好與員工的關系,員工如果知道自己的領導是冒著這樣的風險而“分紅”的,那么,也許他們寧愿不要那錢。
五、本網律師意見
1.企業家可以沒有法律知識,但是必須有法律意識
企業家擅長的是經營,而法律是律師所擅長的。企業家可以沒有具體的、廣博的法律知識,但是企業家不可沒有法律意識。企業家可以經常邀請法律人士對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法律風險講解,聘請專業人士定期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評估。
2.企業家必須處理好與政府、媒體和下屬的關系
錢是萬能的、用錢可以消災的思想需要改變,GDP也不再是萬能的,GDP也不是完全至上的。政府官員和企業家的行為都必須受法律約束。企業家還不可依賴于黑社會發展企業或者解決糾紛,盡管他們的行為在某些時候看是十分高效的。而企業家與下屬的關系,從長遠上看更是共存共榮。
3.企業家需學會危機公關
這里的危機公關,我們更傾向于定義為諸如企業或者企業家被調查時如何應對,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以及如何靈活應對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和判決生效后如何進行自我保護等。了解各個程序可能面臨的情況,學會危機公關,避免事態的惡化并最大程度減小損害是企業家應該具有的憂患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