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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詐騙成功爭取輕判案例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03-19 09:49:58


                         案例:

                         李某某,大專文化,廣東省深圳市某某公司經理,南京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都地區代理銷售商,同案被告人張某某原系南京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廣州地區銷售業務負責人,二人原是業務上下級關系。2012年11月27日,被告張某某利用南京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交易平臺的漏洞,采用虛報商品利潤自買自賣進行虛假交易的手段,欺騙南京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其帳戶內虛增資金82萬,為將虛擬的點卡轉成現金,張某某便讓被告李某某幫辦。因二人原是業務上下級關系,以前類似業務曾多次辦理,李某某便答應幫辦。后被告張某某將該項資金轉入李某某的帳戶,李某某按張某某的要求將上述資金用于人從南京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買游戲點卡后銷售。


                         檢察機關公訴意見:

                         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構成詐騙罪。


                         辯護要點:

                         被告人李某某不構成詐騙罪,其主觀上沒有與被告人張某某共同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任何與張某某共同詐騙的行為,李某某未參與虛假交易、虛增駿幣的詐騙過程。被告人張某某是在獨自完成利用自買自賣虛增利潤手段虛增了南京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幣利潤行為后才委托被告李某某銷售變現的,王將虛增的南京某某 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幣轉入自已的帳戶后,即完成了對南京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幣的實際占有,其詐騙行為已全部實施終了。


                         法院仲裁:

                         檢察機關指控李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誤。被告人李某某未參與虛假交易、虛增南京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幣的詐騙過程。李某某幫助張某某 將南京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幣兌現的行為符合銷售贓物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銷售贓物罪,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張某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李某某構成銷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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